1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《个人独资(合伙)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》。
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。
3、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,合伙企业依照《合伙企业法》作出的决定,行政机关责令关闭、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
4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
5、设立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,应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。
6、营业执照正、副本。
7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。
1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《个人独资(合伙)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》。
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。
3、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,合伙企业依照《合伙企业法》作出的决定,行政机关责令关闭、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
4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
5、设立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,应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。
6、营业执照正、副本。
7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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