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地人在南京开具购房证明的条件+材料+地点汇总

作者: admin 日期: 2018-11-21 14:25:52 人气: - 评论: 0

  非本地户籍开具购房证明的条件以及材料

 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,除应提供以上材料外,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(城镇社会保险)缴纳证明

  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、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、高级技师资格的,不受此限;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。

  1、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(原件,申请时填写);

  2、单身—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(核对原件)、身份证件复印件(核对原件),并出具《单身情况具结书》;

  3、已婚的—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(核对原件),以及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(核对原件)、身份证件复印件(核对原件,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);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,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(核对原件);

  4、现役军人——不能提供户口簿的,需提供军官证(士官证)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(核对原件),以及由军官证(士官证)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,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,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;

  5、户口簿、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(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),需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(核对原件);

  6、购房人委托办理开具购房证明的,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(核对原件);《单身情况具结书》应由本人现场出具。 

  备注:

  1、户口本复印首页和本人页,且本人页户号要与首页户号一致。

  2、结婚证上夫妻双方所有信息要与现在使用的信息一致。

  3、单身必须本人来办理,或者提交经公证且明确有效期的由本人出具的《单身情况具结书》办理。

  4、夫妻委托办理需提供双方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(原件)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。

  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

  1、在中山路、大光路、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,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;

  2、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,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;

  3、在江宁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,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。 

  购房证明开具时间:

  1、周一到周六:中山路171号、华侨路35号、华侨路52号、江宁市民中心

  2、周一到周五:大光路49号、龙蟠路9号

  3、因星期六南京市社保参保缴费验证平台无法验证社保,造成非本市户籍需提供社保的市民不能办理购房证明。外地人满2年社保的,务必在工作日去开购房证明,周六开不了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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